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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港闸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庭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港闸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案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庭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案馆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31日,原告孙**向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98-1999年度新长铁路(包括南通火车站站前路)征地、拆迁、确权、签约、补偿、安置、建房、组织实施、档案保存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类规范性文件,由港闸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作、收集、执行、并由区档案馆存档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接交时间、人员、表格,具体档案卷宗的目录、文号及名称、制作时间等内容”。

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原告孙**对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提供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六等条规定的义务;(2)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未提供对原告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不公开的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4年8月31日,原告孙**向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提交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998-1999年度新长铁路(包括南通火车站站前路)征地、拆迁、确权、签约、补偿、安置、建房、组织实施、档案保存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类规范性文件,由港闸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作、收集、执行、并由区档案馆存档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接交时间、人员、表格,具体档案卷宗的目录、文号及名称、制作时间等内容”。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已于同年9月2日收到该申请,但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答复,也未按照申请中指定的纸质、书面方式提供原告孙**所需的政府信息。被告港闸区档案馆违反了《港闸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细则(试行)》等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促使被告港闸区档案馆依法行政,保护原告孙**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公开”1998-1999年度新长铁路(包括南通火车站站前路)征地、拆迁、确权、签约、补偿、安置、建房、组织实施、档案保存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类规范性文件,由港闸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作、收集、执行、并由区档案馆存档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接交时间、人员、表格,具体档案卷宗的目录、文号及名称、制作时间等内容”。

原告孙**提供的证据有: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已经收到原告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港**案馆对原告孙**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港**案馆已于2014年9月2日收到原告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港闸区档案馆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港闸区档案馆系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其机构及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调整范围。2、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孙**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3、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当庭补充答辩意见:原告孙**对其与孙**拆迁纠纷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一味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孙**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次数众多,要求公开的内容大多重复且繁杂,部分申请的目的不符合条例规定。原告孙**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引起对其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和解决。原告孙**的行为系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及诉权的滥用,导致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孙**提供的证据,被告港闸区档案馆认可其已于2014年9月2日收到原告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证据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原告孙**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98-1999年度新长铁路(包括南通火车站站前路)征地、拆迁、确权、签约、补偿、安置、建房、组织实施、档案保存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类规范性文件,由港闸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作、收集、执行、并由区档案馆存档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接交时间、人员、表格,具体档案卷宗的目录、文号及名称、制作时间等内容”,并要求被告港闸区档案馆以邮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信息。同年9月2日,被告港闸区档案局收到该申请。因被告港闸区档案局未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孙**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公开”1998-1999年度新长铁路(包括南通火车站站前路)征地、拆迁、确权、签约、补偿、安置、建房、组织实施、档案保存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类规范性文件,由港闸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作、收集、执行、并由区档案馆存档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接交时间、人员、表格,具体档案卷宗的目录、文号及名称、制作时间等内容”。

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对已于2014年9月2日收到原告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收到原告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港闸区档案馆收到原告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在庭审中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档案馆系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调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此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故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条例的适用对象包括:①直接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即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自然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承担最主要职责,故行政机关系条例最重要的适用对象;②直接适用于被授权的组织。在我国,除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之外,还有大量被授权的组织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这些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形成并掌握大量的政府信息,因此也应受到条例的调整;③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按照条例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就本案而言,《南通市港**案局(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明确规定,根据《南通市港闸区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实意见》的精神,设立区档案局(挂”区档案馆”牌子),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委、区政府直属副科级事业机构,依照公务员管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被告港**案局(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看出,港**案局与港闸区档案馆实际为同一单位,仅称谓有所区别。被告港闸区档案(局)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属于条例适用对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负有应答义务,即无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应由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均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置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相应地,行政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负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无论属于条例规定的何种情况,无论应作出何种处理,行政机关均应针对申请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港闸区档案馆认可其收到原告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对该申请予以处置答复,故应认定其未依据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处置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孙**请求责令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向其公开涉诉信息,但鉴于其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尚需被告港闸区档案馆调查、裁量,故判决被告港闸区档案馆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南通**档案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向南通**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通**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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