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褚**、达**等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已签订《港闸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起诉人所诉系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褚**、达**、达**、达卫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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