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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惠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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