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