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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均与通州区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物证鉴定结论的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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