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故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通红**限公司与南通**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盐**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港闸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惠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褚**、达**等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均与通州区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徐均与起诉人徐均向本院起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起诉人因向蒋**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