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陈*、单**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4)0101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2015年2月6日被执行人陈**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赣榆计生委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

请求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其应在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云**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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