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要求被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1月2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潘**与灌云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封以亮与灌南县物价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连云**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李**、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张**、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刘**、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朱**、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朱**、侍杉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