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8日前依法支付其职工庄*双倍工资16500元、张**双倍工资7500元、张**双倍工资21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市人海州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