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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孟忠阳与赣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孟*超诉被告赣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和依据。因孟*军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为第三人孟**颁发的赣集用(2001)字第9641号和赣集用(2001)字第96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房屋系其父母遗产,被告将该房地产登记在第三人一人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此情况下应当先行解决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以确认财产的权属问题,之后再解决房地产的权属登记问题。故此,本案应当先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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