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如下协调意见:一、由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导致涟水县**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二、涟水县**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涟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三、其他无争议。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