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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华诉被告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诉被告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答复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华以被告已自行撤销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对孙*华同志〈申请书〉的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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