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诉被告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答复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华以被告已自行撤销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对孙*华同志〈申请书〉的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