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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理局申请执行周**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涟水**理局于2014年6月30日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刘*作出涟城环决字(2014)第0011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其2013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9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涟水**理局是我县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人已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缴纳2013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涟水**理局申请执行的涟城环决字(2014)第0011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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