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等23人诉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等23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等23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等2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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