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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等诉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等23人诉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等23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等23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等2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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