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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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