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潘**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苏**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2)
平**与盱眙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