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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盱眙县**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盱**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进行了沟通,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原告申请所获得的信息。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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