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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夏**等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葛**、夏**、葛**、肖*兰诉被起诉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按月发放社会保障养老金一案,向本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葛**、夏**、葛**、肖**诉称:其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被下放到农村,后来国家富强了,政府落实政策时,恢复了我们的国家定量户口,被起诉人安排了下放户的部分人员工作,而一直没有安排我们的工作。现在我们人老了,又体弱多病,既没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没有占有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国家的社会资源。如果我们不被下放,就不会没有工作,就会和别人一样领取退休金。如果我们没有被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定量户口,也会象农民一样享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象农民一样生活养老。

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府和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起诉人按月发放社会保障养老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葛**、夏**、葛**、肖**请求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当时国家政策,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葛**、夏**、葛**、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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