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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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