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原告陆*、高*东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肖*、周*银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王**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万**、马**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潘**、张**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林**、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胡**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张*与赵**、盱眙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夏田站与丁**、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