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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盐城**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盐城**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园林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市园林局委托代理人王**、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令鑫诉称:原告系澄达东景苑小区业主,2013年5月,原告到盐城**案馆查阅了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和绿化专业设计图,发现小区目前的绿化和景观与审批方案严重不符,经向被告多次反映,被告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和2014年8月29日向开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司”)下发了整改督查通知单,到目前为止,澄**司都未能按照整改督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然而,被告却称没有任何执法措施。2012年11月13日,被告对澄达东景苑的绿化和景观进行了验收,其验收依据是省、市现行绿化标准、市规划局建设规划设计要点、小区总平面规划图、绿化专业设计图,被告明知该小区绿化和景观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却在验收记录和意见中称验收区内绿化建设能按照规划方案实施,绿地景观效果及养护情况较好,同意竣工验收,开发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完全是因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所导致。2014年8月15日上午,盐城市信访局召集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市纪委信访室、亭湖区政府、亭湖区法院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认为该小区绿化和景观与审批方案严重不符情况属实,建议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迅速督促开发商限期(2个月)将存在的问题按照原规划设计要求整改到位,并向王*市长进行了汇报,王**也作出了“请市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能加强督查”的批示。综上,被告不但在验收过程中未尽其职责,而且还违背了王**的批示内容,其行为明显渎职,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

原告曾令鑫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市园林局辩称:在原告反映情况后,原告先后发出了两份督查整改通知,并分别于2014年9月5日和9月15日,邀请开发商澄**司相关负责人前来要求其整改;分别于2014年9月9日和10月23日到澄**苑小区督促落实整改情况,更加证明了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澄**司不能按照要求整改的行为,被告没有执法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市园林局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1、2013年4月28日对澄**司发出的《绿化督查整改通知单》;

2、2014年8月29日对澄**司发出的《绿化督查整改通知单》;

证据1-2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证明被告仅有权限要求整改。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被告的整改通知单应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出具。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质证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澄**司于2009年开发建设了澄达东景苑住宅区。该小区的建设工程共分为四期,目前一、二期工程已竣工并交付居住,三期、四期工程尚在建设中。2012年10月10日,澄**司向被告市园林局提交报告,称其公司开发的澄达东景苑5#-18#楼(一、二期工程)现已竣工,配套绿化工程已施工完毕,申请被告对该小区的绿化工程组织阶段性验收;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出具了《盐城市住宅类小区(组团)公建配套专项验收表》,审批同意绿化工程达标。

原告曾**为澄达东景苑小区*幢*室业主,因认为小区的绿化和景观与审批方案严重不符,向被告进行了反映。2013年4月28日,被告市园林局向澄**司下发了《澄达东景苑绿化督查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中称2013年4月22日该局在收到澄达·东景苑小区业主的诉求信后,派人现场复查,认为业主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要求澄**司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必须在2013年5月30日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同时表明该局将加强此次整改的过程管理,6月初组织阶段性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小区最终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后澄**司未能按照该督查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到位。

本院认为

2014年8月15日上午,盐城市信访局召集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市纪委信访室、亭湖区政府、亭湖区法院等部门就曾**等两名澄达东景苑的业主到省上访的事情进行了会商,并作出了信访摘报,认为曾**等人反映的澄**小区绿化和景观与审批方案严重不符等问题情况属实,建议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迅速督促开发商限期(2个月)将存在的问题按照原规划设计要求整改到位,并向市领导进行了汇报,市领导作出了“请市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能加强督查”的批示。2014年8月29日,市园林局又向澄**司下发了督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澄**司按照以下内容,落实整改:1、小区绿化从地形、苗木、园林设施等方面按审查后的绿化专业图进行整改,确保按图施工。2、按照规划及市政府2013年重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实施完成小*河南、大庆路北侧公共绿地。3、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绿化整改任务。该通知要求澄**司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该局将加强此次整改的过程管理,11月初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小区最终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目前,对督查整改通知单上要求澄**司整改的内容,澄**司尚未上报市园林局组织验收,澄达东景苑小区也未进行最终综合验收。

另查明,曾令鑫以市园林局为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市园林局于2012年11月13日为澄**司办理的澄达东景苑小区绿化和景观竣工验收行为违法,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4)亭行初字第015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曾令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曾令鑫不服,向盐城**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曾令鑫撤回上诉,我院(2014)亭行初字第0152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以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市城乡建设局的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和市创建园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承担”的规定,市园林局对市区管理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具有管理职能。原告曾**认为被告市园林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理由为:1、2012年11月13日,市园林局对于澄达东景苑一、二期绿化工程违法通过验收;2、市园林局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和2014年8月29日两次向江苏**限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到目前为止,澄**司都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被告却未采取任何执法措施;3、对于市领导对信访摘报的批示意见未能贯彻落实。对其观点,本院认为:1、关于市园林局2012年11月13日的绿化和景观竣工验收行为是否合法,本院在另案已经进行了审理,且一审文书已生效,原告不能再就此主张重复诉讼。2、关于市园林局除下发了两份督查整改通知单外,是否采取其他手段要求澄**司整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市园林局在对澄达东景苑一、二期工程的绿化和景观审批达标后,对于存在的问题两次下发了督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澄**司限期改正,应当认定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对于原告曾**认为对于澄**司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市园林局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原告曾**以市领导在信访件的批示作为市园林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曾**要求判决确认被告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令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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