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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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