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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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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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