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他项权登记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葛**、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宋干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广中心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团有限公司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薛**、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尤培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唐**与盐城**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盐城**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某某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