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广中心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盐城市国有资产**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广中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广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广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推广中心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葛**、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宋干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薛**、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尤培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蒋**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盐城**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