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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广中心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团有限公司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广中心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盐城市国有资产**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广中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广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广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推广中心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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