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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亭**生委)于2013年11月22日以蔡**、刘**夫妇于2011年12月9日违背政策多生育一子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2010年度亭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03元的标准,对被申请人蔡**、刘**夫妇作出亭计征决字(2013)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60024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4年2月16日申请人亭**生委向被申请人蔡**、刘**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亭**生委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蔡**、刘**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4年6月13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生委的委托代理人周**、被申请人蔡**、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听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蔡**、刘**夫妇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3)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蔡**、刘**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计征决字(2013)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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