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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向本院提交其起诉盐城市**道办事处东进社区管委会的行政诉状。王**诉称,我经东进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村委会同意,于2008年2月20日在自己的责任田头的农庄建筑了156.72平方的房屋。2008年5月6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现我居住困难,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盐城市**道办事处东进社区管委会安排宅基地,便于起诉人建房居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应依法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政府部门审核。现起诉人王**直接起诉要求判令盐城市**道办事处东进社区管委会安排宅基地,于法无据,王**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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