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沈**与盐城**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诉被告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沈**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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