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诉被告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沈**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