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培训学校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培训学校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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