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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