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陈**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盐城市盐**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陈**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