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敏诉被告盐城工**亭湖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徐**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卞**、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孙**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金**与东**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局南洋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谭**、张*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束长江、吴**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