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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盐城工**亭湖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敏诉被告盐城工**亭湖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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