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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编号:320981-191282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中,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双方已口头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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