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何*、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何*、胡**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4)2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执行人何*、胡**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何*的调查笔录、户籍证明、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其一方为少数民族,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何*、胡**于2013年7月20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2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为少数民族故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并无法律依据。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2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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