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曹**、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曹**、刘**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4)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周**、被申请执行人刘**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曹**未有到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调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刘**对政策外多生育一孩的事实无异议,仅认为超生的小孩是女孩,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曹**、刘**政策外多生育一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因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1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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