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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芝杭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施*杭诉阜宁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处阜宁县交通运输局的法定代表人蔡**犯黑社会组织罪;2、判令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依国家规定标准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损失;3、判令阜宁县交通运输局承认错误;4、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施芝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施芝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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