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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阜宁县**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对阜宁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阜地税五社强征字(2014)8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胥峰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制品厂未有到庭。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制品厂的工商查询信息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制品厂在听证时提出公司员工流动性很大,公司没有申报过社会保险,也不清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制品厂未按期缴纳2005年1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347049.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作出阜地税五社强征字(2014)8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在庭审时提出公司员工流动性大,不清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该申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阜地税五社强征字(2014)8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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