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单**、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单**、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征决字(2013)25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执行人单**、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海波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对单**的谈话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对生育二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均是农村居民,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头胎是女孩,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程序存有瑕疵。现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单**、崔**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阜人口计征决字(2013)25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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