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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阜宁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认为阜宁县民政局对其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发现,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为原告徐**与第三人段海燕撤销了离婚登记。现原告徐**主动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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