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顾**、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执行人顾**、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顾**、周*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征决字(2013)06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缺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顾**、周*均未有到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周*的谈话笔录,以证明顾**、周*夫妇超计划生育一胎的事实,被征收人经济收入测算表,以证明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金额是正确的。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顾**、周*于2008年9月超计划生育一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阜**征决字(2013)06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征决字(2013)06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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