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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理局与中国福利彩票(32090482)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对阜宁**理局作出的阜城管征收决字(2014)210505号征收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阜宁**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周**及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体育彩票门市业主高海媛到庭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政办(2010)90号文件。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体育彩票门市在听证时提出申请人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解释不清楚,宣传不到位,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未经听证且明显过高。

本院认为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被申请执行人拖欠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阜宁**理局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提出申请人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解释不清楚,宣传不到位,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未经听证且明显过高,该申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申请人阜宁**理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理局申请执行的阜城管征收决字(2014)210505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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