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王*、王**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王*、王*、王**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