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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理局与合肥起重(125#)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对阜宁**理局作出的阜城管征收决字(2014)210460号征收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出国劳务国际公司的业主未到庭。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政办(2010)90号文件。

本院认为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被申请执行人拖欠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阜宁**理局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申请人阜宁**理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理局申请执行的阜城管征收决字(2014)210460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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