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生局与张以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卫生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疗场所行为,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滨卫医罚(2014)005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药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滨**生局申请执行的滨卫医罚(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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