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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盐都计生委)于2014年8月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吴*、黄**作出都计征决字(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吴*、黄**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孩子,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29000元。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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