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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韩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严**、韩会的行政诉状,请求判令阜宁县公安局对2014年6月6日、6月13日暴力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合法私有财物一案,依法立案侦查,依法予以追究,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立案侦查应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起诉人认为其私有财产被毁损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现起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立案侦查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严**、韩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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