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诉阜宁县林牧渔业局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要求阜宁县林牧渔业局补偿王**的信访事项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王**要求阜宁县林牧渔业局补偿其信访事项费用,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