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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盐城市**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对阜宁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阜地税(四)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胥峰的委托代理人周**、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限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限公司在听证时提出公司早已停产,大部分职工都已离厂,申请人作出的征缴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限公司未按期缴纳2006年1月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155985.6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作出阜地税(四)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限公司在听证时提出大部分职工都已离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及时到人社部门申请减员,故对该申辩本院不予采纳。现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阜地税(四)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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