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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叶**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叶**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泰**告(2014)4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其工作人员将该公告送达给叶**。但叶**收到的该公告及泰兴**收中心《被征收人须知》及泰兴**收中心《关于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上均没有泰兴市人民政府及泰兴**收中心的红色印章,所有公告、须知均为复印件,且复印件印章边缘模糊,看不出真伪。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不服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该案经本院审理,认为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作出(2014)泰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叶**要求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现叶建*要求撤销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已受生效的(2014)泰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书羁束。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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