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泰兴非诉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戴南(2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移交执行。依据征收决定,被执行人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824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长期外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戴南(2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