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以下简称下**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本院于同年3月14日受理并于3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杨**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被告下**分局委托代理人边*、贺**、第三人杨**(未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18日,被告**分局作出杭*(下)不罚决字(2013)第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3年8月21日,孙**向我局报案称:2013年8月16日,违法嫌疑人杨**在新浪微博和新浪博客上以博名“素怀文秋”发表一篇题目为《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的博文,里面的内容涉及对孙**本人的诽谤。经我局调查,孙**报案称杨**实施的上述诽谤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告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程序合法;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4、送达回执,证明被告程序合法;

5、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复议机关审核予以维持;

6、发生情况报告表,

7、孙**询问笔录,

8、杨**询问笔录,

9、孙**提供证据材料,

10、(2011)浙杭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03号民事判决),

证据6-10共同证明被告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11、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被告程序合法;

12、周*自述材料,

13、VCD光盘(被告与周*的通话记录),

14、VCD光盘制作说明;

证据12-14共同证明被告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九十五、九十九条。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一、事情经过:2013年8月16日,第三人杨**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以“素怀文秋”的用户名发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一文,捏造、歪曲原告孙**与周*、杨**的交往、后来发生矛盾的原因、经过,最后得出“孙**,2004年与zXXXX认识,初爱慕,因被拒绝共情,心生怀恨,报复仇恨。其开始在网上诋毁、攻击他人,又以公法予驱逐zXXXX。因爱,嫉妒zXXXX帮助素怀,逐攻击于我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这样的诽谤性言论,严重侵犯孙**的名誉。孙**因此于2013年8月21日在被告东**出所报案。2013年10月18日,被告以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杭*(下)不罚决字(2013)第21号不予处罚决定。经孙**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二、被告以“杨**所述部分事实由杭州**民法院1203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为由,得出“孙**控告杨**利用互联网发表博文捏造事实侵犯其名誉的证据明显不足”,是无依据的判断,完全错误。1203号民事判决并未审理孙**诉杨**、周*诽谤,被告以此判决作为对杨**不作行政处罚的依据,显然是荒唐、错误的。该判决只认定了孙**对杨**有侮辱语言,这就表明孙**未对杨**诽谤。

三、(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已认定系杨**介入孙**质疑周*募捐纠纷,被告未能举证推翻该认定,其作出的行政决定错误。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仅在于其尚不够刑事处罚。被告若不能举证《孙**为什么在网上攻击我》一文所述是真,则杨**构成诽谤。事实上杨**所述几乎全部是假。1、关于孙**在杭网攻击杨**的证据,法院只认定了杭网帖子形式的真实性,未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做认定,周*提供的所谓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爱慕信等均未被法院采纳,周*还自证了孙**写有情书以及请求见面的谎言。2、杨**关于孙**和周*认识的过程严重失实。事实上孙**2004年10月4日第一次上杭网,注册了DXXXD,后在英语板块认识当时在做版主的周*(网名zXXXX),再后来因为交流基督教的目的,孙**及家人与周*第一次见面,是光明正大的。但周*捏造了与孙**矛盾的起因是因为孙**爱慕追求他不成而生恨,杨**颠倒黑白是为了帮周*圆谎。当周*关于孙**写有情书的谎言被戳穿时,杨**作为周*的帮凶就继续公然在网上造谣诽谤孙**,为接下来诽谤孙**求爱不成造势。3、关于孙**向zXXXX表述情感问题,完全是捏造。周*自证了情书的谎言,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的过程中也否认了情书的存在。4、杨**特意强调孙**认识的教友、网友都是女的,还探听隐私,对此被告或者杨**必须举证,否则就是诽谤。5、孙**跟周*的交往是光明正大的,周*教过孙**女儿英语,孙**为表感激赠送粽子是事实。至于孙**不高兴“爱那么重”吃了粽子并与周*产生不快,杨**必须举证,否则就是诽谤。看了此文的网友们认为这是因为孙**爱慕追求周*而表现出的怪异行为。6、孙**发帖找寻网友“凝”,并多次发帖“我也要伸冤!!!”属实。此事证明了周*和孙**最初矛盾的起因是周*怕自己的骗行被揭露后先发制人。7、孙**在网上说过杨**、周*,是揭露其骗行以及对诽谤言论的澄清和还击,不是攻击。8、孙**跟周*认识后产生矛盾,肯定会有电话、短信,但周*提交的所谓手机短信均未被法院认可。杨**捏造孙**发骚扰、侮辱短信,或电话骚扰周*台湾和美国的家人,对此被告和杨**应举证。9、周*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孙**只是如实向工商局反映。10、孙**确实向美国教会调查周*,但并未捏造事实。11、周*自己网上说是博士,英语博士是其公司网站上介绍的。但周*确实是个假博士。公安机关对周*关于孙**在网上实名揭发其假博士、假牧师、假美籍的报案不予处罚,也证明孙**的揭发是合法的。12、杨**所谓的劝告实际为诽谤,孙**的还击并没有引发网友对杨**的攻击。杨**为丑化孙**,故意断章取义,将网友说的“与神甫苟合骗捐款”说成“与神甫苟合”,其诽谤的故意性很明显。13、杨**捏造孙**半夜发污言秽语的短信。14、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去单位告是最能毁人名誉的行为。15、周*给孙**单位写信前孙**无任何骚扰,只是从2008年3月开始在网上质疑周*的募捐。16、周*发帖《给杭网关心我的朋友!》是2008年7月3日,7月4日发布给孙**单位的诬告信,并故意在帖子末尾添加了孙**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其用意很明显,要把捏造的事实指向现实生活中的孙**。17、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内容是周*骗捐款和污蔑诽谤,杨**文中却写以“公开身份信息”报案,诽谤用意很明显,是让看了文章的网友认为孙**承认了周*投诉信的内容是真的。18、周*并非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只字不提对募捐的质疑,还捏造了孙**电话、短信骚扰、寄爱慕信、因为粽子吵架等事实,被告如果要认定,应有相应的证据。19、杨**没有因为孙**2007年12月10日、11日发表帖子说杨**是忘恩负义的小人等去孙**单位主管部门投诉,而是一年后才投诉。孙**质疑周*骗捐款,也未涉及杨**。杨**的“投诉”除了诽谤,只字不提孙**质疑周*为青海西藏募捐情况。20、因孙**2008年12月6日写信警告周*要进一步揭露,为报复,周*2009年3月8日在杭州网论坛发帖《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其内容是诽谤。21、杨**捏造孙**向嘉兴、萧山的法院起诉周*。22、周*因为心虚故意不接案子,使得原本开庭的日子没有开成。事实是周*2009年8月13日还亲自在萧山湘湖公证处做公证。该案只好公告送达。直到2010年12月周*被逼无奈,在公告送达期限内接诉状并提起反诉。23、孙**起诉周*、杨**案虽经多次审理但未查清事实。杨**、周*借法庭举证质证宣读所谓的情书、短信,大肆诽谤攻击孙**,杨**还阻挠法官正常的法庭调查,杨**、周*逃避法律制裁、孙**被判侵权终于得逞。24、由于杨**辱骂孙**的代理律师,律师未经孙**同意撤回了对杨**的起诉。加之杨**、周*对孙**提出的证据不质证,因为缺少诉讼经验,以为对自己不利,庭审结束后孙**亦撤回对周*的起诉。法院驳回周*的反诉是孙**确实没有对周*侵权,法院并未隐匿周*的证据。2011年7月7日孙**重新起诉周*、杨**,周*的反诉请求照样被驳回。孙**被判对杨**侵权,是法院没有查清事实。25、周*未上诉,是自知理亏。26、杨**所述孙**再次起诉周*、杨**的(2011)杭**初字第1607号案已被二审改判。法院受理周*的反诉违法,已被二审撤销。判决认定的所谓隐私,均是捏造的事实;对未认定为隐私的捏造事实的诽谤,一概没有追究责任,判决不公。27、被告在明知事实的真相不止于120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情况下,未继续调查,草率作出错误的不予处罚决定。28、杨**在结语部分的陈述若不能提供证据则是赤裸裸的诽谤攻击,是杨**为报周*为其组织募捐以及提供工作之恩对揭发周*募捐骗局的孙**进行的疯狂的造谣诽谤报复。29、孙**不服120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杨**写此文的前一天,杭州**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了法庭调查,孙**明确表态,只要杨**还逍遥法外,就绝对不会停止维权和追究她的责任。因此,杨**发表此文不是“澄清”,是害怕孙**誓死要追究她的责任在继续造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杨**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作出的杭*(下)不罚决字(2013)第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孙**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杭*(下)不罚决字(2013)第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杭**(2013)第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1、2证明被告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3、(2011)浙杭民终字第1203号判决书,证明杨**起诉孙**诽谤,但判决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杨**所述部分事实该判决予以确认是无依据的判断;

4、嘉兴**民法院(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认定是杨**介入孙**质疑周*募捐纠纷,杨**网上的发帖是诽谤;孙**未诽谤杨**、周*;杨**大量的有损人格的侮辱诽谤攻击言论应认定为违法;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5、杭州**法院(2011)杭**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

6、杭州**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5、6共同证明周*手机电话、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未被法院采纳,杨**网上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7、周*2008年10月28日公安笔录,证明杨**关于孙**和周*如何认识的表述严重失实,周*的笔录满嘴谎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8、周*2011年10月25日东**出所笔录,

9、孙**2004年10月4日杭网注册信息,

10、2011年1月11日周*庭审笔录(第6、7页),

补充证据1即证据36,周某杭州网论坛注册信息,

证据8-10、36共同证明周*就如何与孙**认识撒谎,自证了情书的谎言,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1、女网友为周*争风吃醋的网帖,证明杨**发布在网上的言论表达了神圣、高尚的周*拒绝孙**的追求,其实周*私生活混乱,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2、2007年12月10日孙**发帖“我也要伸冤”,

13、孙**跟萧**教朋友的聊天记录,

证据12、13共同证明周*的本性是挑拨离间,让受周*蒙骗的人远离知道其真相的人,这是孙**与周*矛盾的最初起因;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4、杨**2011年10月20日公安笔录,证明杨**对发布针对孙**的诽谤言论供认不讳,这是孙**还击杨**的起因;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5、周*公司注册地网上截图打印件,

16、周*公司办公地网上截图打印件,

17、孙**揭露周*公司的信件,

证据15-17共同证明孙**实名举报周**司是合法的,杨**所述不真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8、孙**写给周*美国教会的信,证明孙**去美国调查没有捏造事实,杨**所述不实;

19、周*公司英文介绍,

20、周*在网上自称博士(1016号公证书),

21、孙**去美**学调查的信以及回复,

补充证据2即证据37,杭*(下)不罚决字(2014)第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19-21、37共同证明博士身份是周*自称的,而非孙**捏造的,英语博士是其公司介绍的,但周*确实是假博士,杨**所述不实;

22、杨**所称“与神甫苟合”帖子,证明杨**控诉的“与神甫苟合”实为“与神甫苟合骗捐款”,时间为2008年9月8日,杨**故意断章取义,抹黑孙**,杨**被骂与神甫苟合骗捐款是因为其无原则地帮周*骗捐款而引起的,不是孙**辱骂攻击引起;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3、周*写给孙**单位的诬告信;

24、周*公开在网上的诬告信以及诬告信后面的加注(公证书1016号),

证据23、24共同证明周*恶意诽谤、公布孙**姓名、单位;杨**所述不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5、孙**2008年12月6日写给周*的信,

26、杨**2008年12月10日写给孙**单位主管部门的投诉信,

证据25、26共同证明在孙**的警告下,杨**、周*疯狂报复,杨**避谈孙**质疑周*青海西藏雪灾骗捐款的事情,为帮周*躲避募捐质疑而恶人先告状;周*在2009年3月8日发帖《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进行诽谤报复;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7、孙**2008年7月15日报案《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杨**称“孙**以zXXXX公开她身份信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未立案)”不实,避谈孙**控告周*骗捐款和诽谤孙**;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8、(2013)杭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杨**所述关于孙**起诉的过程失实,是孙**代理律师擅自撤回对杨**的起诉,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9、杭州**民法院(2013)浙杭民申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1203号民事判决未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裁判,孙**侵犯杨**名誉权不成立;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0、孙**2008年3月开始在杭州网论坛公开质疑周*为青海西藏募捐骗局的帖子,证明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一文避而不谈孙**质疑周*青海西藏雪灾募捐骗局之事,其介入孙**质疑案外人周*募捐纠纷,用诽谤的方式疯狂报复孙**质疑募捐;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1、孙**在凯迪社区实名揭露周*各项骗行的帖子,证明点击量已超过5000;周*骗行,杨**帮凶;杨**所述周*因为zXXXX是网名而未被判侵权不实;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2、原告在凯迪社区、新浪网站等实名揭发杨**的帖子《自称维权名人的杨**,你敢刑事自诉我吗》、《(转贴)这韩家还有什么粉?》证明点击量已超过5000,杨**理亏、心虚不敢刑事自诉孙**;周*骗行被揭发,杨**为报恩帮周*疯狂诽谤报复孙**;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3、周*2009年3月9日《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网帖,

34、周*在(2009)杭**初字第1112号案提交的聊天记录,

证据33、34共同证明周*自证孙**强求见面的谎言;杨**所述失实,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5、杨**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上的文章《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证明杨**诽谤,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6、周某杭州网论坛注册信息,证明目的见证据8-10;

37、杭*(下)不罚决字(2014)第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周*假美籍、假博士、假牧师,利用慈善骗捐款;其他证明目的见证据19-21;

38、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四、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五十、六十五、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证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被告**分局辩称,2013年8月21日孙**至被告东**出所报案,称杨**在新浪微博和新浪博客发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的博文对其进行诽谤。东**出所当日受案后收集了有关证据。经审批,依法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经调查,孙**、杨**、案外人周*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网名分别为“DXXXe”、“素怀”、“zXXXX”,三人均系杭州网网友。杨**发表的《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的博文,表述了2004年以来其和周*与孙**在杭州网论坛及现实中相互认识、产生矛盾、互相攻击直至对簿法庭的事情经过,杨**所述的部分事实由杭州**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其陈述也为证人周*所确认。被告认为孙**控告杨**利用互联网发表博文捏造事实,侵犯其名誉权的证据明显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已邮寄送达当事人。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予以维持。被告作出的杭*(下)不罚决字(2013)第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杨**述称,孙**报案陈述有部分是不实之词。孙**一直在网上攻击杨**帮助周*骗取捐款、募捐,因杭网会删除孙**的发帖,孙**就在新浪发。为避免网友误解,杨**发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作为对孙**的回应,内容主要是孙**和杨**产生矛盾的原因、孙**在网上攻击杨**的原因和孙**捐款给杨**的事实,没有任何造谣诽谤,没有超出正当言论范围,无违法行为。

第三人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确认:孙**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未在30日内对违法嫌疑人开展调查,延长30日理由不充分,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审批意见均为打印且为同一天,孙**有理由怀疑被告审批前已通好气,未仔细审核即做出判断,被告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不足的理由未阐述,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对证据5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违法,事实理由孙**不认可,未给孙**查阅卷宗,未听取孙**的意见;对证据6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未核实杨*群文中所述是否系捏造事实、诽谤;对证据7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笔录记录有误,孙**在网上公开质疑周*募捐是2008年;对证据8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杨*群对自己的说法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几乎都是谎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9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无证据证明杨*群所述是真实的,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10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判决只针对杨*群、周*反诉孙**侮辱、诽谤作出了裁决,未审理孙**诉杨*群、周*诽谤,被告依此判决作为对杨*群不作行政处罚的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11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对被告整个程序无异议;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周*的证明大多数是谎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13、14三性无异议,对证明效力有异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杨*群对被告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但对其中指控内容不认可;对证据7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孙**有很多不实之词;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认同是自己所发网帖,但认为网帖内容是不实之词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证据10三性无异议,孙**确实在网上侮辱了杨*群;对证据11-14无异议。

本院认为

被告对孙**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违法,可以证明被告依据调查所提供的证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清楚的;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未确认被告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违法;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4-6、10、1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恰恰可以证明案外人周*的陈述属实;对证据8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向周*制作该份笔录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周*自证情书谎言;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注册的IP是浙江杭州,和孙**居住地有差异;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2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贴内容恰可以证明孙**与周*之间的矛盾开始于杭网论坛的发帖,与杨**发帖内容是一致的,是情感纠纷而引发的矛盾,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16、17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孙**的去信,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9、20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1、22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从信的内容看,周*是投诉孙**对其的多年骚扰,而不是恶意诽谤;对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5、26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恰恰可以证明孙**与周*、杨**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杨**的博文中都有表述;对证据27认为不能说明该表形成的地点、受理人的信息等;对证据2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9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确实能证明杨**在其发帖中所述的多次与孙**以名誉侵权进行民事诉讼的事实;对证据30认为可以证明杨**在博文所述孙**质疑捐款对周*进行攻击,以及杨**与孙**有矛盾,孙**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进行攻击并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对证据31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2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证明DXXX是孙**,也无法证明DXXX的网帖就是孙**本人所发;对证据3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5、36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37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已于2014年4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撤销;对证据38认为并非证据。第三人杨**未对原告孙**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4于行政程序中形成,其真实性孙**及杨**均无异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8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9、21未提交有效中文译本,证据20、28、31、32与本案无关联性,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8系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本院不作证据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孙**、第三人杨**、案外人周*均为杭网网友,在杭网注册的网名分别DXXXe、素*、zXXXX。孙**与周*于2004年在杭网英语论坛上相识,周*时任杭网论坛英语版块的版主,现实生活中两人曾因英语辅导、宗教信仰等多次见面。周*曾数次在杭网论坛倡议为有需要帮助的人募集捐款或捐借。孙**曾为募捐出资,其中包括对杨**医疗维权的捐借款,现实生活中也与杨**见过面。周*因倡议为杨**维权捐款,并参与杭**组织的“素*维权座谈会”,与杨**熟识,并安排杨**在公司工作。

孙**与周*、杨**交往初始关系尚可,但之后孙**与周*、杨**间逐渐产生矛盾并最终披露于杭网,其中孙**、杨**的发帖、跟帖较为活跃,2007年12月始,双方互有大量发帖、跟帖指责、攻击对方。2008年3月孙**使用网名在杭州网论坛发帖公开质疑周*的募捐行为。2008年6月周*向孙**单位的主管部门写信投诉。2008年7月4日,周*将投诉信发布在杭网论坛,并公布了孙**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等。几分钟后该帖被人转载。之后,周*将孙**的姓名改为孙XX,工作单位改为嘉兴市南湖区三X湾中学。2008年12月杨**向孙**单位写信投诉。2009年3月8日,周*在杭网发帖《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基本重申投诉信内容,涉及孙**向周*寄爱慕信及介入周*私生活,攻击、谩骂周*,刻意接近周*、以谎言攻击周*公司和同事等。2009年6月16日,孙**针对周*、杨**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周、杨反诉。之后孙**撤回对周、杨的起诉,本院判决驳回周*的反诉请求,判令孙**停止发表贬低杨**人格的侮辱性言论,并赔偿杨**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00元。2009年8月杨**以孙**在网上发帖诽谤攻击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9月公安机关以杨**控告孙**诽谤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鉴于孙**发表的言论虽带有侮辱性,但已基本删除,影响未扩大,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为由,对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10月24日孙**重新针对周*、杨**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周*提出反诉。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为周*公开发布的网帖中包含有孙**个人身份以及对其相关行为的描述评价,其身份信息及有关生活行为的细节属其个人隐私,周*以在网络平台公布于众的方式予以传播,使孙**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受到不当贬损、降低。杨**就周*的发帖内容所作跟帖评论,言辞及表达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并扩大了孙**名誉受损的后果及范围,故认定周*、杨**的行为已构成对孙**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周*、杨**立即停止发表宣扬孙**个人隐私或贬低其人格的言论;周*、杨**赔偿孙**经济损失800元;周*赔偿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杨**赔偿孙**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法院受理周*的反诉并作出实体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2013年8月21日,孙**向被告所属东**出所报案,称杨**以“素怀文秋”博客名于2013年8月16日在新浪微博和新浪博客发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的博文,内容是对孙**的诽谤,侵犯孙**的名誉权。东**出所当日受案后,调取了相关证据,于2013年9月19日办理了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此后,东**出所向周*、杨**、孙**进行了调查询问,杨**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调查,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杨**实施诽谤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孙**和杨**。孙**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孙**主张杨**发表《孙**为什么会在网上攻击我》的博文对其进行诽谤,则杨**的行为必须符合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虚构事实这两个行为要件。杨**的博文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三者之间的矛盾过程;二是孙**与周*对有关行为内容的认识或争议,根据业已生效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认定,该部分内容属于孙**与周*之间的隐私。前者已由在案证据基本确认,而后者杨**非当事者,其信息来源于当事者之一的周*,杨**所述内容周*已确认,即使孙**与周*对有关行为内容有不一致认识或存有争议,也不宜认定杨**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被告认定杨**实施诽谤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无不当。被告受理孙**的报案后,履行了调查、取证的职责,依法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的手续,在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孙**要求撤销被告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至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民法院;账号:12×××68。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