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淳**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淳**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