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淳**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余**与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章**、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蓝和英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爱中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与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与金圣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淳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