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英诉被告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两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章**以超过起诉期限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余**与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蓝和英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杭州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鲍**与淳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淳**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爱中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