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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章**、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英诉被告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两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章**以超过起诉期限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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