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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华诉被告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以起诉已超过期限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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