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华诉被告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以起诉已超过期限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李**、杨**等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杭州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义蓬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吕**与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章**、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淳**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蓝和英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爱中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